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近些年,因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針對火災事故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或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其重新認定(以下簡稱火災觸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不斷增多,但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并不一致。例如,1995年12月,河南省許昌市紡織品公司批發部不服許昌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提起行政訴訟,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認為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法院終審維持了原裁定;2001年3月,四川省敘永縣向林鄉月臺村青龍嘴社村民趙康蘭、劉貴全不服敘永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敘永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001年9月湖北省大悟縣金三角某五金交化商店火災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向大悟縣人民法院起訴,又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孝感市中級天窩筷院提起上訴,兩級人民法院均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可訴。之所以造成實踐中的不一致,是因為一直以來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附屬于火災事故調查行為,并為火災事故處理提供前提和依據。它并不是行政主體在火災調查中追求的**目標,而是行政主體作出其他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輔助性手段,是其他行政行為構成的事實,且被其他行政行為所吸收。因此,當事人不能單獨就這種附屬性行為提起行政訴訟。2000年公安部曾就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過批復:“……火災事故資狂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其行為在火災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痹撆鷱捅愦砹诉@種觀點。1992年也有過這樣的案例:四川省鹽邊縣健康鎮東街21號居民張茹宗訴鹽邊縣公安消防科拒不履行保護其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中,鹽邊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調查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火災原因調查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具體環節,因此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最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另外,部分學者將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認定看做類似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作過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該規定似乎也為這種觀點提供了間接的法律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或應申請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其性質是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缎姓V訟法》不僅沒有將確認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而且在第十一條**款(八)項中明確規定,只要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種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可能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若只通過民事訴訟難以解決確認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難以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救濟,而且,在土地管理法等與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規范中,已將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普遍納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當事人可以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而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后,又出現一種新的觀點:《解釋》**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該條應有這樣的涵義:相對人對其第二款規定的事項以外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均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而我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很顯然,認定火災原因、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權,其行使職權的行為既然不屬于《解釋》**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當事人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從邏輯上說,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并進行審查。況且,《解釋》還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是與(解釋)矛盾的,不應當再繼續執行。 總體上看,對公安消防機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可訴性問題的認識,已由過去多數認為不可訴逐漸發展為多數認為可訴,特別是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解釋》之后,認為其可訴似乎正成為一種趨勢。但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判斷,不能僅僅通過概念的演繹或理論、邏輯的推導,還應當更多的基于對司法實踐的考察來獲取結論。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合法性審查,即從主體、適用法律及程序三個角度進行審查。而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火災調查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收集到的證據作出主觀結論的過程,其遵循的是客觀依據(如比較分析、邏輯推理、專業經驗,甚至技術鑒定等),因而不存在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外,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都沒有這項職權,因而履行火災事故調查職責的主體是**的,也就不存在主體是否超越職權的問題。故對其合法性的審查,便只剩下程序是否合法這一個衡量標準。也就是說,公安消防機構在獲取相關證據、客觀、科學分析基礎上得出的認定結論,程序上只要不存在明顯違法(如讓利害關系人送檢物證,在作筆錄時只有一名辦案人員在場等),人民法院就應當判決維持或合法。至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結論如何從其收集的證據中分析得出,以及結論是否正確,人民法院無需審查。而且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人民法院也不具備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條件。因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而人民法院的法官畢竟只是法律專家,不是火災調查專家,其很難從實體角度對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作出判斷。即便根據行政訴訟判決形式的特點,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同時判決其重新作出認定,但由于火災現場的不可恢復性,公安消防機構也很難獲取到新的證據,重新作出認定行為。因此,由法院進行審查,并不能公正解決認定結論是否正確的問題。與其這樣,倒不如在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等提起的行政訴訟或其他民事、刑事訴訟案中對其進行審查。因為這時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作為證據來被審查的,人民法院不僅能對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還可以就其結論的正確與否,即真實性做出判斷。所以,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不宜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進行審查,當事人若對其不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這樣做,既避免了無謂的重復,有利于節約時間、金錢和審判資源,又體現了對職能部門專業和知識的尊重。至于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條**款的規定,是基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作出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總體性規定,以突破(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界定,其實際上并未解決類似存在爭議的問題。 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討,筆者又不免產生一些思考: 思考之一:關于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事故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關系 在因火災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中,有關當事人往往將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劃分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火災事故責任是為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服務的,其認定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是以責任者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關系來劃分的,而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承擔,是以侵權人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因此,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在民事侵權責任中不一定就承擔主要責任,而負有間接責任的也不一定就非次要責任,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以作為相關責任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依據。 思考之二:關于重新認定行為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睆倪@一規定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有關機關或機構作出的決定,其內容是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認定。既然作為決定,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即原認定符合什么標準才能決定維持,原認定不符合那些要求才能決定變更或撤銷,而該規定并沒有這一內容。從行政訴訟角度說,決定與認定畢竟不是一種性質的行為,而這種性質的決定應該是可訴的,但若當事人不服重新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決定又必將因為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因此,究其實質,重新認定還應當是公安消防機構重新作出認定的行為(本文以上就是據此來論述的),不宜以決定的形式作出,公安部的這一規定值得商榷。北京消電檢公司轉載發布-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 文/馮寶雷 王剛 滅火器年檢/消防檢測/消電檢/消防維保/消防評估文章 北京天一消防檢測成立于2007年,注冊資金1000萬元;是經北京市公安消防審批通過的具備消防及電氣設施檢測壹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主要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電氣檢測、消防維護、工程施工改造、火災探測器清洗及滅火器檢修等消防技術服務。北京消防檢測專職消防電氣檢測機構壹級資質。北京消防檢測公司專注于建筑消防安全建設事業已有二十年,管理規范,資金運作良好,配置儀器設備先進,擁有精英管理團隊;... 北京天一消防維保一直以來專職從事消防系統維護保養的單位,積極響應國家和消防部門的號召,真誠希望一起協同努力,有效地發揮自身作用,為消防安全事業貢獻我們的綿薄之力。天一消防維保標準:確保消防系統正常運行。維保質量達到經雙方協定的要求,并且符合相關消防標準規范的要求。消防系統發生故障,天一北京消防維保公司收到甲方通知8小時內派專職人員到達現場,48小時內維修解除故障。在缺少零配件的時及時向甲方匯... 北京滅火器年檢維修廠對廣大客戶以“用戶至上、質量保證、信守承諾”為原則,北京現產品質量保證和售前售后服務如下:一、銷售或檢測的滅火器經嚴格檢驗銷售,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符合國家標準,制造原因出現質量問題,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廠家承擔全部責任二、擁有專業維修技術隊伍,速度快質量好,確保質量實惠,有競爭力,送貨上門,達不到要求的,延誤交貨期,按慣例處罰... 天一消電檢技術行業領航者,服務周到,安全可靠,是北京電消檢測不貳之選。資質一級,信譽保證。北京天一消防技術檢測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局注冊成立,經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考核批準,具有計量資格認定,并在各級消防部門備案的,可向社會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防火檢測報告的專業第三方消電檢機構,公司注冊資金壹仟萬元,現有職工38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4名,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3名,中級消防員12名... 滅火器的維護很重要,定期將滅火器送到有關部門進行年檢,可以確保滅火器的質量,在后期使用時也更有保障,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滅火器年檢去哪里吧! 一.滅火器年檢去哪里 滅火器定期檢驗一般要到當地消防部門,然后找出滅火器筒體上標明的檢驗機構,交其負責人進行定期檢驗。 無論是否打開滅火器,都需要每隔一年送有關部門進行年檢,確保沒有質量問題,使后期使用更加安全?! 《?、滅火器年檢有哪些規定 ... 有火災危險時,滅火器是我們必不可少的滅火工具,但滅火器不能長期使用。 要在滅火器有效期內檢查滅火器。 滅火器年檢是規范滅火器維護的行業標準,說明滅火器年檢的基本事項和維護程序,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滅火器年檢規定的基本事項及維修流程吧! 滅火器年檢規定的基本項目: 根據《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滅火器年檢規定: 1、使用過的滅火器須送維修單位檢查滅火器,重新加注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并送持有... 根據滅火器的類型,滅火器年檢時間規定也不同。 具體而言,手持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應當滿五年,此后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等檢測。 便攜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便攜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此后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檢測。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便攜式酸堿滅火器期滿兩年后,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檢測,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滅火器年檢規定吧! 每次使用滅火器時,要送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 1.電檢測試人員進入測試現場要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時要使用安全帶。梯子應該固定牢固。有自動扶梯。2.被測產品與其他設備之間的連接線應斷開,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3.被測產品和測試設備應可靠接地,接地點應可靠接地。4.確保被測產品沒有電,并且完全放電。放電時,不要用手直接接觸放電絲,北京電檢公司可快速為您提供電檢報告,壹級資質,消防可過... 消電檢測廠家表示: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目前是國家各類規模工程的強制性產品。隨著商品貿易的日益繁榮,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保護自己的財產和店鋪。貨物已安裝監控系統。然而,這些監測系統大多旨在對盜竊、搶劫和其他事件進行早期預警,并且預防電氣火災和其他事故不需要太多時間,因此電氣火災監測系統是商人的更佳選擇。目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已引入更新的國家標準。但有些人不了解這個系統的檢測方法,今天就來介紹一下... 消電檢測一般按建筑面積收費。建筑面積越大,需要的檢測設施越多,相關檢測時間和人力也會越多,成本也會增加。然而,當面積較大時,將給予某些優惠。在市場上,用電檢查的價格一般在每平方米1.5-3元之間。下面介紹一下消電檢測的內容和具體怎么做: 一、 消電檢測的內容 1、火災報警系統 檢查火警、消防設備、消防應急廣播功能、手動報警裝置等是否有效?! ?、消防給水系統 檢查消防水池各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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