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近些年,因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針對火災事故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或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其重新認定(以下簡稱火災觸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不斷增多,但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并不一致。例如,1995年12月,河南省許昌市紡織品公司批發部不服許昌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提起行政訴訟,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認為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法院終審維持了原裁定;2001年3月,四川省敘永縣向林鄉月臺村青龍嘴社村民趙康蘭、劉貴全不服敘永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敘永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001年9月湖北省大悟縣金三角某五金交化商店火災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向大悟縣人民法院起訴,又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孝感市中級天窩筷院提起上訴,兩級人民法院均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可訴。之所以造成實踐中的不一致,是因為一直以來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附屬于火災事故調查行為,并為火災事故處理提供前提和依據。它并不是行政主體在火災調查中追求的**目標,而是行政主體作出其他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輔助性手段,是其他行政行為構成的事實,且被其他行政行為所吸收。因此,當事人不能單獨就這種附屬性行為提起行政訴訟。2000年公安部曾就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過批復:“……火災事故資狂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其行為在火災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痹撆鷱捅愦砹诉@種觀點。1992年也有過這樣的案例:四川省鹽邊縣健康鎮東街21號居民張茹宗訴鹽邊縣公安消防科拒不履行保護其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中,鹽邊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調查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火災原因調查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具體環節,因此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最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另外,部分學者將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認定看做類似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作過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該規定似乎也為這種觀點提供了間接的法律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或應申請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其性質是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不僅沒有將確認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而且在第十一條**款(八)項中明確規定,只要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種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可能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若只通過民事訴訟難以解決確認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難以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救濟,而且,在土地管理法等與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規范中,已將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普遍納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當事人可以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而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后,又出現一種新的觀點:《解釋》**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該條應有這樣的涵義:相對人對其第二款規定的事項以外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均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而我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焙茱@然,認定火災原因、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權,其行使職權的行為既然不屬于《解釋》**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當事人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從邏輯上說,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并進行審查。況且,《解釋》還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是與(解釋)矛盾的,不應當再繼續執行。 總體上看,對公安消防機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可訴性問題的認識,已由過去多數認為不可訴逐漸發展為多數認為可訴,特別是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解釋》之后,認為其可訴似乎正成為一種趨勢。但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判斷,不能僅僅通過概念的演繹或理論、邏輯的推導,還應當更多的基于對司法實踐的考察來獲取結論。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合法性審查,即從主體、適用法律及程序三個角度進行審查。而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火災調查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收集到的證據作出主觀結論的過程,其遵循的是客觀依據(如比較分析、邏輯推理、專業經驗,甚至技術鑒定等),因而不存在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外,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都沒有這項職權,因而履行火災事故調查職責的主體是**的,也就不存在主體是否超越職權的問題。故對其合法性的審查,便只剩下程序是否合法這一個衡量標準。也就是說,公安消防機構在獲取相關證據、客觀、科學分析基礎上得出的認定結論,程序上只要不存在明顯違法(如讓利害關系人送檢物證,在作筆錄時只有一名辦案人員在場等),人民法院就應當判決維持或合法。至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結論如何從其收集的證據中分析得出,以及結論是否正確,人民法院無需審查。而且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人民法院也不具備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條件。因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而人民法院的法官畢竟只是法律專家,不是火災調查專家,其很難從實體角度對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作出判斷。即便根據行政訴訟判決形式的特點,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同時判決其重新作出認定,但由于火災現場的不可恢復性,公安消防機構也很難獲取到新的證據,重新作出認定行為。因此,由法院進行審查,并不能公正解決認定結論是否正確的問題。與其這樣,倒不如在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等提起的行政訴訟或其他民事、刑事訴訟案中對其進行審查。因為這時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作為證據來被審查的,人民法院不僅能對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還可以就其結論的正確與否,即真實性做出判斷。所以,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不宜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進行審查,當事人若對其不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這樣做,既避免了無謂的重復,有利于節約時間、金錢和審判資源,又體現了對職能部門專業和知識的尊重。至于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條**款的規定,是基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作出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總體性規定,以突破(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界定,其實際上并未解決類似存在爭議的問題。 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討,筆者又不免產生一些思考: 思考之一:關于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事故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關系 在因火災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中,有關當事人往往將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劃分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火災事故責任是為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服務的,其認定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是以責任者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關系來劃分的,而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承擔,是以侵權人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因此,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在民事侵權責任中不一定就承擔主要責任,而負有間接責任的也不一定就非次要責任,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以作為相關責任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依據。 思考之二:關于重新認定行為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睆倪@一規定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有關機關或機構作出的決定,其內容是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認定。既然作為決定,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即原認定符合什么標準才能決定維持,原認定不符合那些要求才能決定變更或撤銷,而該規定并沒有這一內容。從行政訴訟角度說,決定與認定畢竟不是一種性質的行為,而這種性質的決定應該是可訴的,但若當事人不服重新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決定又必將因為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因此,究其實質,重新認定還應當是公安消防機構重新作出認定的行為(本文以上就是據此來論述的),不宜以決定的形式作出,公安部的這一規定值得商榷。北京消電檢公司轉載發布-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 文/馮寶雷 王剛 滅火器年檢/消防檢測/消電檢/消防維保/消防評估文章 近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救授總隊大力加強基層消防治理體系建設,特別是在今年全國基層消防力量建設工作會議后,強力推進基層消防力量建設,在鄉鎮政服專.職消防隊、基層消防工作站的事業編制人員絕對數量增長和落編定崗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填補了基層消防監管力量空白,提升了基層滅火救授效能,為自治區鄉村振興工作營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立足需求補短板長期的火災防控和應急救援實踐表明,消防工作的重心和薄弱點... 順義消電檢專職消防檢測第三方機構,成立于2007年,是經北京公安消防批準、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具有建筑消防設施安全檢測資質、業務面向全市、獨立經營的科技型消防檢測機構。經北京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認證評審,獲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順義消防檢測于2007年10月獲得由北京公安消防總隊頒發消防設施檢測機構臨時一級資質,注冊資本壹仟萬圓。消防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可從事各類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 關于滅火器年檢費用根據滅火器規格類型不同,一具通過正規廠家維修的滅火器費用一般在20~45元左右,相信不少人會覺得貴了,市場上有十幾塊的甚至量大還能更便宜的。那么為什么滅火器檢測價格為何會相差這么多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正規滅火器維修機構是怎樣檢測滅火器的,首先從將滅火器拉到維修廠,這里產生了人工及運輸費;維修過程:從外觀檢測-泄壓-拆解到充裝藥劑-封裝-加壓一整套規范流程,發現零配件損壞、藥... 5月31日,北京消防協會在第29屆科技周消防科普活動展區舉辦閉幕會,協會和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現場負責人對活動進行了簡要總結,并向通州區消防救援支隊玉橋消防站參加現場執勤保衛任務的指戰員頒發了《感謝信》,向參展的12家會員單位頒發了《公益活動紀念證書》。本次活動歷時12天,12家會員單位展示了37件(套)防滅火裝備和家用消防器材產品,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火調技術處、通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協會秘書處... 海南消防救援隊伍開展跨區域地震救援實戰拉動演練側記文圖/鐘堅負重60斤,5人1組推拉著幾百斤的輜重裝備,烈日下,在泥沼地、沙灘上急行軍近4千米;來不及休整,迅速展開救授...這是11月30日至12月2日,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跨區域地震救授實戰拉動演練中的一個鏡頭。在這場3天2夜的演練中,380名消防救授人員在復雜環境和各種隨時出現的不利條件下,開展后勤保障、通信保障、地震救援科目等專業科目演練... 2016-03-29發布 2016-05-01 實施北京消防協會發布目次前 言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檢測報告內容格式4 檢測報告要求5 檔案管理附錄 A(規范性附錄)北京市電氣防火檢測報告前言本標準貫徹了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內容。本標準由北京消防協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由北京消防協會行業指導部、電氣防火檢測行業分會組織起草。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海... ——各地消防救援隊伍助力疫情防控紀實當前,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近三年來,全國上下守望相助,克服了一個又一個困難,構筑了無比堅實的抗疫防線。這其中,也岡耀著“火焰藍”的身影。作為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系最緊的一支隊伍,全國各地消防救援隊伍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筑起疫情防控和消防安全的堅實屏障,盡**可能守護平安,用實際行動踐行0“人民消防為人民”的錚錚誓言,為保障經濟社會穩定有序... 福建,是全國消火栓、消防水槍、消防接口、消防水帶等消防器材的產業集群地之一。為筑牢社會面火災防控底線,福建省消防救授總隊強化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消防器材質量違法行為。近年來,福建消防救授總隊運用消防科技成果,聯合市場監管、應急、公安、醫療等相關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專項檢查工作,快速高效地查處不合格消防器材,從源頭上消除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火災隱患,形成了“嚴管+智管”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管新局... 火災發生時,消防產品往往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質量好壞直接關系到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然而近年來,在利益驅動下,很多造假者把黑手”伸向了消防領域,制售假冒偽劣消防器材。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人員冒充消防培訓人員或領導干部,打著“消防培訓”和“指導工作”的幌子,傳播虛假消防信息,極大地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嚴重危害了社會安全穩定,亟需加大力度整治。事件頻發埋下嚴重社會安全隱患普及消防知識本是為了保護大家的生命...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單位消防控制室應急處置規程,提升消防控制室快速響應和處置能力,總隊研究制定了《消防控制室“四快”處置規程(試行)》(見附件),請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執行。消防控制室“四快”處置規程(試行)單位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后,值班人員應按照“簡捷、實戰、高效”的原則,實現“快確認、快調集、快啟動、快疏散”。一、快確認。主班副班共同負責確認火情。其中,主班負責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確認火情,通... 滅火器多久年檢一次?1年。關于滅火器多久年檢一次這個問題,北京華陽消防根據各類規范、法規及相關文件總結如下:以北京地區為例,據北京消防局消監字(2001)104號文件,《關于加強對在用滅火器檢查維護的通知》明確:各滅火器使用單位要對在用滅火器每滿十二個月或經檢查屬于不合格的滅火器一律送專業滅火器年檢機構進行檢修,對于過期未送專業維修廠進行年檢的一律停止使用。滅火器多久年檢一次-多少錢一個北京... 民用有15公斤和10公斤的液化石油氣瓶,部分單位有40公斤和50公斤的液化石油氣瓶,工業有100公斤和175公斤的液化石油氣瓶。由于體積不同,工作壓力和溫度也不同。單個氣瓶多在缸體與角閥連接處、角閥與調壓器連接處著火,呈水平或垂直噴射燃燒。瓶內液化氣越多,噴射壓力越大,同時會發出“呼呼”的噴射聲。如果瓶體沒有被火焰燒傷,氣瓶的壓力會逐漸釋放,一般不會發生爆炸。撲滅這種火時,如果角閥沒有壞,應... 北京天一消防維保公司,二十四小時內檢修解除故障,在確實沒有配件的情況下應及時向貴單位匯報,并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出現安全事故。提供詳細的月檢、季檢及年度試驗報告,以方便貴單位備案。北京消防維保12年消防設施保養維護經驗,與百家企業,小區,單位,酒店等建立長期消防維保合作。穩定的工程師維保團隊,工作經驗5+年以上,有效保障消防系統的穩定運行。快速響應。全北京2小時快速上門。價格優惠。穩定的... 北京豐臺消防維保公司于2008年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檢測維保機構,經北京市消防局審核批準,取得專業從事建筑消防電氣檢測、專職消防系統維修養護資質,是北京市消防協會會員單位,并通過GB/T19001-2008 / 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豐臺消防維保費用敬請垂詢。專業的消防維保十五年經驗、優質的維保技術服務理念使天一消防快速在業內小有名氣... 消電檢資質由市局頒發質,專職提供店鋪商鋪裝修改造后消防及電氣設施檢測,出具消電檢報告。北京天一消防檢測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冊資本3000萬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通過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認可,取得了計量認證證書。隸屬北京消防協會單位會員,是北京市消防局批準為“北京市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壹級資質。專職從事消防設施及電氣設施檢測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北京商鋪店鋪消電檢當天檢測次日出報告,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