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近些年,因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針對火災事故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或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其重新認定(以下簡稱火災觸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不斷增多,但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并不一致。例如,1995年12月,河南省許昌市紡織品公司批發部不服許昌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提起行政訴訟,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認為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法院終審維持了原裁定;2001年3月,四川省敘永縣向林鄉月臺村青龍嘴社村民趙康蘭、劉貴全不服敘永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敘永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001年9月湖北省大悟縣金三角某五金交化商店火災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向大悟縣人民法院起訴,又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孝感市中級天窩筷院提起上訴,兩級人民法院均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可訴。之所以造成實踐中的不一致,是因為一直以來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附屬于火災事故調查行為,并為火災事故處理提供前提和依據。它并不是行政主體在火災調查中追求的**目標,而是行政主體作出其他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輔助性手段,是其他行政行為構成的事實,且被其他行政行為所吸收。因此,當事人不能單獨就這種附屬性行為提起行政訴訟。2000年公安部曾就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過批復:“……火災事故資狂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其行為在火災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該批復便代表了這種觀點。1992年也有過這樣的案例:四川省鹽邊縣健康鎮東街21號居民張茹宗訴鹽邊縣公安消防科拒不履行保護其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中,鹽邊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調查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火災原因調查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具體環節,因此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最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另外,部分學者將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認定看做類似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作過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該規定似乎也為這種觀點提供了間接的法律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或應申請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其性質是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缎姓V訟法》不僅沒有將確認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而且在第十一條**款(八)項中明確規定,只要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種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可能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若只通過民事訴訟難以解決確認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難以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救濟,而且,在土地管理法等與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規范中,已將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普遍納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當事人可以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而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后,又出現一種新的觀點:《解釋》**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該條應有這樣的涵義:相對人對其第二款規定的事項以外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均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而我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焙茱@然,認定火災原因、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權,其行使職權的行為既然不屬于《解釋》**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當事人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從邏輯上說,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并進行審查。況且,《解釋》還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規定:“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鄙衔奶岬降摹蹲罡呷嗣穹ㄔ?、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是與(解釋)矛盾的,不應當再繼續執行。 總體上看,對公安消防機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可訴性問題的認識,已由過去多數認為不可訴逐漸發展為多數認為可訴,特別是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解釋》之后,認為其可訴似乎正成為一種趨勢。但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判斷,不能僅僅通過概念的演繹或理論、邏輯的推導,還應當更多的基于對司法實踐的考察來獲取結論。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合法性審查,即從主體、適用法律及程序三個角度進行審查。而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火災調查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收集到的證據作出主觀結論的過程,其遵循的是客觀依據(如比較分析、邏輯推理、專業經驗,甚至技術鑒定等),因而不存在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外,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都沒有這項職權,因而履行火災事故調查職責的主體是**的,也就不存在主體是否超越職權的問題。故對其合法性的審查,便只剩下程序是否合法這一個衡量標準。也就是說,公安消防機構在獲取相關證據、客觀、科學分析基礎上得出的認定結論,程序上只要不存在明顯違法(如讓利害關系人送檢物證,在作筆錄時只有一名辦案人員在場等),人民法院就應當判決維持或合法。至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結論如何從其收集的證據中分析得出,以及結論是否正確,人民法院無需審查。而且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人民法院也不具備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條件。因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而人民法院的法官畢竟只是法律專家,不是火災調查專家,其很難從實體角度對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作出判斷。即便根據行政訴訟判決形式的特點,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同時判決其重新作出認定,但由于火災現場的不可恢復性,公安消防機構也很難獲取到新的證據,重新作出認定行為。因此,由法院進行審查,并不能公正解決認定結論是否正確的問題。與其這樣,倒不如在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等提起的行政訴訟或其他民事、刑事訴訟案中對其進行審查。因為這時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作為證據來被審查的,人民法院不僅能對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還可以就其結論的正確與否,即真實性做出判斷。所以,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不宜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進行審查,當事人若對其不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這樣做,既避免了無謂的重復,有利于節約時間、金錢和審判資源,又體現了對職能部門專業和知識的尊重。至于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條**款的規定,是基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作出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總體性規定,以突破(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界定,其實際上并未解決類似存在爭議的問題。 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討,筆者又不免產生一些思考: 思考之一:關于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事故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關系 在因火災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中,有關當事人往往將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劃分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火災事故責任是為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服務的,其認定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是以責任者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關系來劃分的,而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承擔,是以侵權人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因此,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在民事侵權責任中不一定就承擔主要責任,而負有間接責任的也不一定就非次要責任,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以作為相關責任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依據。 思考之二:關于重新認定行為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睆倪@一規定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有關機關或機構作出的決定,其內容是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認定。既然作為決定,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即原認定符合什么標準才能決定維持,原認定不符合那些要求才能決定變更或撤銷,而該規定并沒有這一內容。從行政訴訟角度說,決定與認定畢竟不是一種性質的行為,而這種性質的決定應該是可訴的,但若當事人不服重新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決定又必將因為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因此,究其實質,重新認定還應當是公安消防機構重新作出認定的行為(本文以上就是據此來論述的),不宜以決定的形式作出,公安部的這一規定值得商榷。北京消電檢公司轉載發布-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 文/馮寶雷 王剛 滅火器年檢/消防檢測/消電檢/消防維保/消防評估文章 這是不久前本市發牛的一起居民火災。在一幢老房二層樓的樓上,住著一對年過七旬的老夫妻。名兩口元兒無女,相依為命:老太太王某,身患半身不遂疾病,臥床多年。王某的名伴每日在樓下的道邊擺煙攤,居室的屋里堆了一紙箱一紙箱的卷煙。俗話說,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王老太太愛吸煙,老頭又是賣煙的,條件很便利。她還有個習慣,吸剩的或半截的煙頭,經常隨手往床下一丟。這天,王某的老伴照例出去擺煙攤。他在樓下的門口賣著... 連日來,本市開展的整頓城市環境活動不斷深入,取得了諸多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人們居住環境的雜物清理,確實是一舉多得。 那些留著無用棄之可惜的舊家什、紙箱以及積存的雜物等,你說用不著,不定什么時候能用上。說起來,也似乎有道理:如果住到雙氣的單元房里,誰會存這些破爛呢?殊不知,這正是隱患所在,且不說良好的環境意識需要從一人一事做起,就其伙樓大院的居住環境本身條件而言,磚木結構的舊式建筑耐火等級... 3月29日凌晨3時許,河南省焦作市個體經營的天堂音像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造成74人死亡,這起火災再一次給人們敲響警鐘。4月2日,公安部召開緊急電話會議做出部署,要求各地認真吸取焦作“3·29”特大火災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堵塞漏洞。連日來,市公安消防局周密部署,集中警力對全市公共娛樂場所開展了拉網式消防安全專項大檢查。嚴查娛樂場所火災隱患據了解,目前本市共有影像廳、卡拉OK歌舞廳、洗浴、臺球... 火災,是人們所不希望發生的。但是,面對一起起火災的慘痛事實,人們是無法回避的,它就像人們心頭的警鐘不停地在敲響著。 1998年全國十大火災 據公安部消防局統計:1998年,全國共發生特大火災78起,致死117人,傷237人,直接財產損失2.7億元。其中十起特大火災最為突出,多數發生在賓館、商廈、家具城及易燃易爆單位等。1998年1月3日2時15分,吉林省通化市東珠賓館發生火災,造成24人死亡... 不久前,《今晚報》刊登一則報道,一居民家中因燃氣安裝施工人員工作疏忽導致火災險情發生,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事后這家居民雖然得到了有關責任單位的經濟補償,但是該居民心里仍然后怕萬分,因為要是真出了人命關天的大事,是經濟補償所不能彌補的。 聯想到北京有一家居民三口人到飯館吃飯,由于卡式爐燃氣泄漏瞬間爆燃,造成這家**的女兒毀容燒傷;本市小學生李娜參加《花木蘭》排練演出被嚴重燒傷,至今還在國外治療... 不久前,在天津港集裝箱碼頭停靠的“如意泉”號貨輪上,本市消防官兵進行了一場驚心動魄的海上撲火戰斗。 機艙夜半突起火 去年12月1目23時30分許,在天津港集裝箱碼頭21段??康摹叭缫馊碧柤b箱貨輪機艙起火。該貨輪隸屬山東省煙臺海運總公司,于1995年從德國購買,總噸位6577噸,發生火災時船上共載有240個集裝箱。當時,該貨輪機艙電機員發現煙道超溫報警器報警,于是停爐檢查,將噴油嘴進行清洗... 昨天下午2時許,位于本市南開區復原路上的本市**中心醫院Y字形大樓十五層內一病房發生“火警”,頓時,—場動人心魄的“消防自救行動”展開?!扳彙笔紫劝l現“火警”的醫務人員張某在使用電話報警后,又迅速在附近處敲開墻壁上的報警裝置,拉響了火災報警器。這時,大樓內的消防控制中心聞訊后,一面快速向市公安消防局119指揮中心報警,一面果斷處置,通知變配屯室、消防水泵房和相關后勤部門立即做好淮備,同時... 10月21日下午,在本市民園體育場舉行的**屆公安文化宣傳周暨“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訓練成果匯報演練現場,公安消防技能演練格外引人注目?!?19”亮劍迎戰濃煙烈少火文來源于首先表演的是起重、破拆、堵漏技能演練科目。起重,是搶險救援常用手段。現在消防隊員操作的是高壓起重氣墊,它具有攜帶方便、展開迅速、適用性強、安全可靠的特點,可適應各類大型機械無法深入的現場,對48噸以內的重物快速起重... 干粉滅火器壓力每月檢查一次,主要檢查瓶體外觀有無損傷變形,如壓力表指針低于綠區時應立即送檢加壓充裝。新購的干粉滅火器瓶體出廠5年要做水壓測試,之后每隔2年水壓測試。干粉滅火器的瓶體使用期限為10年,到期報廢,另外,根據相關消防規范標準或地方標準,滅火器要每年送到專業滅火器年檢機構進行檢測維護。一、干粉滅火器多少時間檢查一次1、干粉滅火器外觀檢查應每月檢查一次,主要檢查壓力表,若壓力表指針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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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加壓操作規程一、嚴格依照國家或消防行業標準的要求,按照滅火器充裝工藝流程,做好加壓工作。二、做好滅火器加壓前的準備,檢查充裝設備的電、油、氣、水各部件有無異常,明確無誤之后,嚴格遵循充裝設備使用規程操作。三、查驗充氣瓶連接部件是否穩固、密封,氣瓶瓶體壓力表要精確。四、加壓充裝劑量要遵循國家或消防行業規范,沖壓泵內壓力不可超過17Mpa,鋼瓶的充填指數不可大于0.67。五、加壓后的鋼瓶應... 北京華陽德林消防工程師介紹,滅火器也有使用期限,過期失效的滅火器必須及時送檢維修。滅火器瓶體充滿化學物質,長期缺乏維修保養或生銹,筒體會腐蝕,在滅火時,瓶體會因為承受不住噴出的壓力而可能發生暴炸危險。尤其是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滅火器都存在過期隱患。此外,過期滅火器還在需要滅火的時無法正常噴出滅火劑。華陽德林消防工程師指出,過期滅火器存在安全隱患,每年要定期維修年檢,以免滅火劑失效、受潮或者... |